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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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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錢使用與保管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17
  • 資料點閱次數:1529

金錢使用與保管

  • 問1、若要送入金錢予收容人,有何規定:
    ◦答:
    一、外界送入金錢,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日限一次,每次以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為限。但經本所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二、前項金錢得以經由本所指定時間、地點送入或寄入。循寄入方式為之者,以現金袋、匯票或本票為限。
    三、收容人在本所內之保管金總額已逾十萬元者,本所長官得限制第二項外界送入金錢之次數或數額。
  • 問2、入矯正機關執行時,可否購買東西?有限制規定嗎?
    ◦答:
    一、入矯正機關執行時,攜帶之金錢將交付保管,並給予保管金存摺簿,購物時自存摺簿扣款。
    二、收容人購物種類區分為「一般性用品」(食品、日常用品等)與「非一般性用品」(電器用品、衣著、棉被…等)。販售物品價目表詳列各項物品品名與售價,並於收容人居住場舍張貼,以供申購。
    三、基於培養收容人節儉習慣,減輕家屬之負擔,杜絕異常消費的原則,「一般性用品」,每人每日以消費300元為限。另「年節」(指端午節、中秋節當日及除夕至初三),每日消費金額以600元為限,當日消費金額未達上限者,不得累計合併使用。
    四、「非一般性用品」,消費金額達600元時,則須經教區科員及機關首長核准後,方得購買。
  • 問3、想要領回保管物或保管金,該如何申請?
    ◦答:
    一、申請方式與程序:
    (一)非利用網路申請:由收容人或其家屬向機關提出申請,詳填領出物品名稱、指定領回人與使用理由,經核准後,確認相關證明文件、印章、委託書及核對領回保管金(保管物)金額(品項、數量)無誤後,當面點交並簽名具領。
    (二)利用網路申請:請至"法務部便民服務線上申辦系統"申請(網址:https://eservice.moj.gov.tw/1219/?Page=1&PageSize=30&type=441&alias=depts&deptName=%E7%9B%A3%E7%8D%84),機關接收後將申請案件轉送承辦人員,審核確認收容人或其家屬相關證明文件、印章及委託書影本無誤後,郵遞通知申請人到機關領回保管金(保管物品)。
    二、禁見被告申請領回保管物品,經由法院或檢察署同意後,按程序一之(一)辦理。
    三、申請領回保管金或保管物品,收容人仍於矯正機關收容者,應經其書面同意;收容人離開矯正機關者,領回人並應備妥該收容人委託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 問4、收容人離開矯正機關時沒錢返家,該怎麼辦?
    ◦答:
    收容人釋放前,倘欠缺返鄉車資,經由機關協助填寫「申請保護報告表」及「收據」,經審查通過核准後,由更生保護會予以資助旅費;如為身心障礙,經評估無法自行返家者,由機關先行聯繫其親友蒞臨機關接返;倘屬無法自理生活,且無家可歸者,則連繫更生保護會或社服單位予以協助安置,以免淪落街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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