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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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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菜、物相關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17
  • 資料點閱次數:4516

寄菜、物相關

  • 問1、若要送入飲食予收容人,有何規定?
    ◦答:
    一、外界送入飲食之種類,以菜餚、水果、糕點及餅乾為限。
    二、前項金錢得以經由本所指定時間、地點送入或寄入。循寄入方式為之者,以現金袋、匯票或本票為限。
    三、收容人在本所內之保管金總額已逾十萬元者,本所長官得限制第二項外界送入金錢之次數或數額。
  • 問2、若要送入生活必需物品予收容人,有何規定?
    ◦答:
    一、外界送入必需物品,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月限一次,其種類及數量限制如下:
    (一)衣、褲、帽、襪、內衣及內褲,各以三件為限。
    (二)被、毯、床單、枕頭、肥皂、牙膏、牙刷及毛巾,各以一件為限。
    (三)圖書雜誌,以三本為限。
    (四)信封五十個、信紙一百張、郵票總面額三百元、筆三支為限。
    (五)親友照片以三張為限。
    (六)眼鏡,依收容人實際需求送入。
    (七)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等身分識別文件,依收容人實際需求送入。
    二、收容人得填具申請表,向本所申請由外界送入前項必需物品,每月限一次,其種類及數量準用前項規定。
    三、外界送入第一項必需物品,如收容人所有之數量顯超出個人生活所需,或囿於保管處所及收容人生活空間,本所得限制或禁止送入。
    四、收容人得填具申請表,向本所申請由外界送入第一項以外之其他財物,其種類如下:
    (一)報紙或點字讀物。
    (二)宗教信仰有關之物品或典籍。
    (三)教化輔導處遇所需使用之物品。
    (四)因衰老、身心障礙、罹病或其他生活所需使用之輔具。
    (五)收容人子女所需食物、衣類及必需用品。
    (六)因罹患疾病,在本所經醫師診治認有必要使用,於本所無法取得之藥品。
    (七)其他經本所許可之財物。
    五、外界送入第一項必需物品或前項其他財物,得以寄入、經由本所指定時間、地點送入,或其他經本所許可之方式送入。
    六、前項循寄入方式為之者,本所應先發給許可文件或標誌,由送入人於寄入時,將該許可之文件或標誌黏貼於包裹外盒。

  • 問3、何種情形本所得限制或禁止送入情形:
    答: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所認有妨害本所秩序或安全,得限制或禁止送入:
    (一)違反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至第七條所定事項。
    (二)送入之財物,無法施以檢查、經本所檢查後發現夾帶違禁物品、或經檢查後可能造成變質無法食(使)用。
    (三)送入之財物,屬易腐敗、有危險性、有害或不適於保管、或有妨礙衛生疑慮。
    (四)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或其他法規所定不得或不宜送入之情形。
    (五)有事實足認有其他妨害本所秩序或安全之情事。
    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如經送入人為適當處理後即得許可送入者,本所應主動告知送入人,並提供適當之處理建議方式;如經送入人處理後認可得送入者,應許可送入。
    三、經由本所指定時間、地點送入之財物,如經施以檢查可能破壞原有之外觀或減損功能者,本所應主動告知送入人,就該財物檢查之方式及可能造成之破壞或減損結果,經送入人同意檢查者,得於檢查後許可送入。

  • 問4、可否送入電器用品予收容人使用?
    答:
    因電器用品為管制性物品,非收容人生活必需物品,所以不可由收容人親友送入。收容人如符合電器用品使用資格,經核准後由機關統一購買,俾利後續維修及檢查。

  • 問5、親友可否在接見室購買食品送予收容人?
    答:
    收容人親友可於接見室之門市部購買食品,送予收容人,每次購物限新台幣2千元以下。電器類用品、電池及香菸尚未開放由收容人親友選購。

  • 問6、禁見收容人親屬是否可寄送菜餚、書籍或必需物品?
    答:
    一、禁見被告之配偶與親屬(以能證明者為限),可憑身分證或其他與收容人關係之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送入菜餚(限2公斤以下)、書籍(限3本以下之平裝本,不得有任何手寫註記或符號)、金錢(新台幣8,000元以下)、衣物或其他必需物品給禁見被告。初次送物者應附本人之身分證影本,以便日後核對。
    二、禁見被告之生活必需品原則上由其自行購買,無法自行購買時,經瞭解確實貧困無力購買者,得由機關提供。
  • 問7、 請問寄送包裹辦理程序與注意事項為何?
    ◦答:
    一、收容人應填具郵寄包裹申請報告及明細單,載明郵寄品名、數量,經機關核可後,將郵寄包裹明細單寄予指定之親友。
    二、收容人親友得以郵寄或利用接見時寄入包裹,寄入之物品應符合申請單上之物品品名及數量,並將明細單黏貼於包裹正面。
    三、寄入包裹未經申請核准、包裹外未張貼郵包單,或寄入物品之種類及數量與核准項目不符、寄物人身分不符規定或夾藏違禁物品時,由收容人自費寄回、交付保管或自願毀棄。
    四、寄入物品以日常生活必需用品為原則,特殊物品應經核准後准予寄入。另應注意高價位之奢侈品不宜寄入,且寄入物品不得有妨害矯正機關紀律、危害戒護安全、夾藏違禁物品或有礙收容人改過遷善之情形。
    五、送入物品經檢查如有涉及不法者,依法移送地檢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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