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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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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監相關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17
  • 資料點閱次數:3604

移監相關

  • 問1、受刑人申請移監要件及程序為何?
    ◦答:
    一、申請條件:受刑人具有下列第1款、第2款情形之一,並符合第3款至第8款之規定時,得提出移監之申請:
    (一)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因重病或肢體障礙,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或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不克遠途跋涉者。
    (二)父母、配偶有年滿65歲或子女均未滿12歲者。
    (三)新收入監已逾3月或移入本監執行已逾1年者。
    (四)最近1年內未曾違規者。
    (五)殘餘刑期逾4個月者。
    (六)依法不得假釋或假釋案未曾陳報法務部矯正署者。
    (七)無其他案件在偵查審理中或徒刑、保安處分待執行者。
    (八)無最近3個月內曾戒護住院之情形者或監獄行刑法第11條第1項各款者,係指 (1)心神喪失或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喪生之虞者。(2)懷胎5月以上,或分娩未滿2月者。 (3)罹急性傳染病者。 (4)衰老、殘廢、不能自理生活者。
    (九)受刑人申請移入監獄須與第1款、第2款所列配偶、親屬住居所同一地。
    二、申請程序:
    (一)受刑人填寫申請移監審核表,並附上證明文件,交相關科室審核,如符合規定,再由機關按月檢具受刑人名籍資料、移監合格名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列冊陳報矯正署審查,奉准後即可移監。
    (二)倘由受刑人之配偶及親屬逕向執行監獄提出申請,執行監獄會將申請文件轉交該受刑人,依前項之規定程序辦理。
    三、申請應附佐證資料: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等足資證明收容人與家屬關係及戶籍地之資料、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政府核發之殘障手冊。
  • 問2、受刑人申請移監審查情形為何?
    ◦答:
    一、審查情形准予移監之情況:
    (一)合於法務部指定各監獄收容受刑人標準表之規定。
    (二)應接受專業處遇者,以移送至法務部矯正署指定之監獄為限。
    (三)申請移入監獄未嚴重超額者,符合前項移入監獄之收容標準或移入監獄已嚴重超額收容之申請案件,得依受刑人申請時之意願,經核准就近移送所列配偶,親屬住居同一地區之監獄執行。
    二、審核程序及結果通知:
    (一)監獄會就移監申請案件進行初核,經審查符合者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審核。
    (二)經審查不符合規定者,駁回理由將會通知申請人。
  • 問3、受戒治人申請移所程序為何?其所需條件及規定為何?
    ◦答:
    一、申請條件:
    (一)祖父母、父母或配偶有患重病、受重傷或身體殘障不克遠途跋涉,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或領有政府核發之殘障手冊者。
    (二)父母有年滿65歲或子女均未滿12歲者。
    (三)入所已完成新收調查者。
    (四)戒治處遇尚未進至社會適應期者。
    (五)申請移入之戒治所與家屬住居所同一地區或鄰近縣市者。
    (六)無違規紀錄者。
    (七)無罹患重病、痼疾或精神、心理異常者。
    (八)無其他案件在偵查、審理中或待執行者。
    二、應備文件:如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等足資證明收容人與家屬關係及戶籍地;患重病、受重傷者檢具之證明文件以公立或區域級以上醫院之診斷證明為限;身心障礙者應檢具殘障之證明文件。
    三、申請方式:由受戒治人檢具應備文件及申請書向機關提出申請,執行機關經初核審查符合前揭規定時,將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審核。
    四、經審查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核准移所:
    (一)合於法務部所屬戒治所收容標準表之規定。
    (二)申請移入之戒治所未嚴重超額收容。
  • 問4、請問申請到外役監獄執行的條件為何?
    ◦答:
    參與外役監遴選之受刑人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積極資格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2個月者。
    (二)刑期7年以下;刑期逾7年未滿15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3級以上;刑期15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2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進至第1級。
    (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上開條件係指無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1、聚眾騷動或強暴脅迫執行公務之人員或醫事、輔導之人員。
    2、有脫逃之行為或有事實足認有脫逃之虞。
    3、反覆實施誣控濫告、侮辱管教人員之行為。
    4、最近一年內有違規紀錄或執行期間違規三次以上。
    5、曾被遴選至外役監執行,因違背紀律或怠忽工作,情節重大,經核准解送其他監獄執行。
    6、曾被遴選從事監外作業,因違背紀律或怠忽工作,情節重大,遭停止其監外作業。
    7、現罹法定傳染病或精神疾病。
    8、重度肢體障礙。
    二、消極資格: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
    1、犯刑法第161條之罪。
    2、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3、累犯。
    4、因犯罪而撤銷假釋。
    5、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
    6、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
  • 問5、請問如何申請到外役監獄執行?
    ◦答:
    一、目前外役監受刑人遴選作業每季辦理1次,受刑人可依機關公告,向管教人員提出申請,經機關依規定進行資格審查符合及評比初核積分後,陳報法務部矯正署覆核。
    二、矯正署覆核參與遴選受刑人之積分,並依積分高低序次提請外役監遴選小組審議,審議決定須經遴選小組出席委員2分之1以上同意行之,並依受刑人志願及外役監需求缺額辦理分發作業。
    三、收容男性之外役監有八德外役監獄、明德外役監獄、自強外役監獄、臺東戒治所附設臺東監獄武陵外役分監、臺中監獄附設外役分監及屏東監獄附設外役分監;收容女性之外役監則為臺中女子監獄附設女子外役分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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