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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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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與執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17
  • 資料點閱次數:2003

新收與執行

  • 問1、請問新收辦理流程為何?
    ◦答:
    收容人新收辦理流程原則如下:
    一、查驗收監(院、所、校)應備文件,如法院或檢察官簽署之押票、指揮書、收容書或交付書等,並核對人別及身分證明文件,確認是否無誤。
    二、對新收者之身體、衣類及其攜帶物品作詳細檢查。除經檢查核可准予攜入之物品外,其他如金錢、管制或貴重物品等可送交保管,或通知家屬領回。女性收容人由女性管理員為之。
    三、實施健康檢查,瞭解有無疾病或外傷。
    四、告知應遵守事項,填載新收相關文件後配入舍房。
  • 問2、新收收容人何時可以添購生活用品?
    ◦答:
    一、收容人進入矯正機關當天,即可購買生活必需用品。
    二、矯正機關內備有個人盥洗用具、生活必需品及換洗衣褲等,供收容人及其親友選購,收容人親友可於接見室門市選購後,由機關送交給收容人,或寄送金錢予收容人,供其自行選購。
  • 問3、機關提供給收容人的飲食、物品有哪些?不足者該如何準備?
    ◦答:
    一、收容人進入矯正機關後,機關會提供3餐飲食、飲用水、公用餐具、制服(含夾克)等。
    二、收容人如未攜帶日常用品,可自費購買。若未攜帶金錢,機關會發給愛心日常用品。另貧困收容人可向機關申請貧困救濟,由機關補助其日常用品。
    三、收容人日常生活用品如有特殊需求(如義肢、拐杖、假牙),可向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由機關協助代購,或由家屬自接見室寄入,另亦可申請以包裹寄入。
  • 問4、新收時,可攜入矯正機關的物品有哪些規定呢?
    ◦答:
    一、矯正機關內場舍空間有限,新收攜入之物品以生活必需用品為限,且勿攜帶過量之物品。
    二、金錢部分:收容人進入矯正機關,僅須負擔日常生活用品或健保看診掛號及部分負擔費用。另除購買電器用品外,並無大筆消費,故毋須攜入大筆金錢。
    三、藥品部分:攜入藥品應以醫療需求為主,且需有完整藥袋、罹病醫院診斷證明、處方箋。另藥品須完整未拆封並附成分說明,經機關衛生科醫師評估檢查後,核准者將發還收容人使用。此外,以入矯正機關2週內的處方箋或3個月內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為限。
    四、生活用品部分:個人身分證件、內衣褲、健保卡、襪、毛巾、筆、肥皂、牙膏、牙刷、信封、信紙、衛生紙及圖書雜誌等得以攜入。另被、床單、枕頭等限單人尺寸。如攜入特殊物品(如義肢、義眼、假牙等),經檢查核准後,即可使用。
    五、攜入衣物皆須送交檢查,原則如下:
    (一)檢查係以衣物之整體性及收容人需求性為前提。物品如有妨害機關紀律及秩序、影響戒護安全、夾帶違禁物品、不易或無法檢查、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破壞原有外觀與功能者,禁止攜入。
    (二)電器用品不得攜入。但經移監(院、所)、借提寄禁攜入者,確認無誤後,許其更換標籤後繼續使用。
    (三)衣褲、被、床單、枕頭、襪、毛巾等用品皆須泡水並拆開檢查。
    (四)攜入物品,經檢查發現涉及違法情事時,機關將依法究辦。
  • 問5、成年受刑人發監執行地點是否得申請至戶籍所在地矯正機關執行?
    ◦答:
    成年受刑人執行地點原則係由案件繫屬檢察署依「法務部指定各監獄收容受刑人標準表」指揮至所轄鄰近之矯正機關執行。如受刑人欲聲請至戶籍所在地矯正機關執行,得於執行前具狀向原指揮執行檢察署聲請囑託他檢察署代為執行。
  • 問6、親友生重病但要入監執行,請問何種情況下會被拒絕收監呢?
    ◦答:
    一、受刑人入監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收監:(1)心神喪失或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喪生之虞。(2)懷胎5月以上或分娩未滿2月。(3)罹急性傳染病。(4)衰老、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
    二、入監時,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書、病歷摘要、病理報告及其他檢驗報告等,供機關查考。
    三、被拒絕收監者,由檢察官斟酌情形,送交醫院、監護人或其他適當處所。
  • 問7、請問女性懷孕中,一定要入監服刑嗎?
    ◦答:
    一、受刑人懷孕5月以上或分娩未滿2月者,依規定辦理拒絕收監;如未符合上述條件者,則需入監服刑。
    二、懷孕收容人進入矯正機關時,機關將安排於婦產科看診,以暸解懷孕週數及胎兒健康情形。懷胎滿5月以上者,由機關協助其辦理保外待產。 
  • 問8、即將入監執行,卻檢查出疑似罹患肺結核,該怎麼辦?
    ◦答:
    一、入監前如發現疑似罹患肺結核,可檢具相關資料向檢察官聲請延後執行,如檢察官駁回延後執行之聲請時,機關仍會予以收監。
    二、入監後,應檢具相關疾病診斷證明書及肺結核就診手冊,由機關安排醫師診療,並依醫囑辦理隔離治療或相關就醫事宜。
    三、如為確診個案,機關得視其病情陳報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移禁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男性)或臺北監獄附設桃園分監(女性)接受治療處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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