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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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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與醫療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17
  • 資料點閱次數:1471

健保與醫療 

  • 問1、收容人進入矯正機關後,會得到哪些醫療照護?
    ◦答:
    矯正機關提供之醫療照護,如下:
    一、預防保健:實施健康檢查,對於罹慢性病或特殊疾病之收容人列冊追踪。另對收容人實施衛生教育,預防疾病發生。
    二、疾病治療:收容人身體不適將由醫師診察治療,提供妥適的醫療照顧。
    三、傳染病防治:新收時,即實施傳染病血液篩檢(檢驗有無罹患愛滋或梅毒)及胸部X光篩檢,以達及早發現,及時治療之效。另各機關每年固定辦理1次擴大篩檢,以增加防治效能。 
  • 問2、入矯正機關執行期間,因須長期服藥或使用氣喘噴劑,如何處理?
    ◦答:
    一、收容人家屬送入藥品原則如下:
    (一)應以醫療需求為前提,且包裝需完整未經拆封,並有完整標示之藥袋、診斷證明書或處方箋等。
    (二)藥品除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得於新收3個月內申請送入外,餘入機關前取得之處方藥,於入機關2週後即不得再申請送入。
    二、送入方式:家屬得以收容人申請核准之包裹郵寄至機關,或親至機關指定之窗口寄入。另須備妥處方箋及相關證明文件,並依機關規定之程序,申請核准後始得送入。
    三、藥品若不符前揭規定,無衛生署許可字號、或有標示不明、封籤及包裝破損等情形時,矯正機關將會拒收。
    四、拒收藥品之處理原則:
    (一)若藥品無法通過檢查,將轉交保管由收容人家屬領回,或待收容人離開矯正機關時,交予本人領回。
    (二)通知送入家屬該項藥品不得送入,請其領回。
    (三)如不願意交付保管或由家屬領回,收容人可提出申請書,經機關同意後,協助銷毀。 
  • 問3、罹患慢性疾病者於矯正機關收容期間,可否獲得治療?
    ◦答:
    一、目前多數收容人已納入全民健保,醫療院所亦進入矯正機關開設各科門診。另無法使用健保醫療者,則由公醫看診,故收容人如有看診需要,可向場舍主管報告後掛號,即可獲得妥善治療。
    二、慢性病者需長期服藥,可在機關內申請看診領藥。惟為利快速銜接治療,可向原治療醫院申請各類診斷書、病歷摘要及用藥紀錄等,提供機關參考。
    三、如在矯正機關內無法妥善治療,醫師會建議安排戒護外醫或移送病監,家屬毋須過度擔心。病況嚴重時,機關亦會斟酌申請保外醫治。 
  • 問4、親友須終身施打胰島素,能將針劑帶進矯正機關內使用嗎?
    ◦答:
    一、收容人新收時,得攜帶診斷證明書、處方箋、相關藥品及針具,經檢查後,如確有必要,即由醫師評估後使用。
    二、自102年起,收容人具健保身分,後續之胰島素施打,可依看診程序申請看診,由醫師參考攜入處方箋之藥品名及施打劑量,賡續提供醫療照護服務。 
  • 問5、矯正機關內收容人是否具有健保?需要繳交健保費用嗎?
    ◦答:
    一、矯正機關收容人投保分析:
    (一)四類三目(由法務部補助保險費):執行期間逾2個月以上之受刑人、受戒治人、強制工作及刑法91-1強制治療受處分人、感化教育學生。
    (二)非四類三目(自行付費納保):被告、受觀察勒戒人、少觀所收容少年、民事被管收人、應執行期間2個月以下之受刑人。
    (三)不符保險資格,無法納保:不符健保法第8條規定之本國籍收容人及不符健保法第9條規定之外籍收容人。另外籍收容人若持有居留證且居留期間達半年以上者(以移民署資料為準),得納入健保。
    二、收容人保費每人每月1759元,四類三目收容人保費全由國家負擔。 
  • 問6、出境逾兩年致戶籍被除籍,對於收容人有何影響?
    ◦答: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規定,在臺無戶籍者,無法加入健保。未納入健保之收容人罹病時,接受公醫或自費門診治療。 
  • 問7、被除籍之收容人,如何恢復戶籍,以辦理投保事宜?
    ◦答:
    一、持中華民國護照入海關者:
    (一)提供護照資料內頁(基本資料與相片頁)及最近一次蓋有海關入境章戳頁面之影本。
    (二)收容人填寫委託戶政機關代為恢復戶籍於監獄之同意書1份。
    二、非持中華民國護照入海關者:
    (一)由收容人親友備妥收容人委託書、在監證明、2吋彩色照片1張、身分證影本等文件,以及規費400元等,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服務站申辦入國許可證副本,再寄予收容人。
    (二)收容人填寫委託戶政機關代為恢復戶籍於監獄之同意書1份。
    (三)收容人備齊上述文件,書寫報告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由機關函請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恢復戶籍,再依規定辦理健保投保事宜。 
  • 問8、具有健保的收容人看診是否需要繳費?費用如何處理?
    ◦答:
    一、收容人負擔費用,如下:
    (一)掛號費:機關內門診20至120元不等,依醫院訂價而異。
    (二)部分負擔:機關內門診50元,依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全國統一價格。另依健保法第48條規定,凡重大傷病、分娩及山地離島地區免部分負擔。
    (三)住院費:依住院時間負擔10%至30%。住院愈久,負擔比率愈高。
    二、收容人無法繳納自行負擔費用及掛號費時,矯正機關會從其保管金、勞作金中,持續扣款、催繳或通知其家人繳費。收容人出監(院、所、校)仍有欠費者,則由合作醫院(診所)催繳。 
  • 問9、沒有健保的收容人如何就醫?費用由誰負擔?
    。答:
    一、受刑之執行2個月以下,且符合健保資格者,應自行持續納保,繳交保費,以免健保中斷。已加保未領卡或卡片遺失、毀損等,入機關前應儘速補辦健保卡,以維權益。
    二、收容人如不符全民健康保險法保險資格致無法加入健保者,於矯正機關內患有疾病時,機關會循現有機制,另外延聘醫師提供診療,或由合作醫療院所提供公益門診。惟如有戒送醫院診治之情形者,費用由收容人自行負擔。符合清寒補助條件者,可申請醫療補助。
    三、具有全民健康保險法保險資格之收容人因正在申辦無健保卡、辦理投保中、不在保或積欠健保費遭暫行停止保險給付時,得先予健保身分就醫,後續由健保署各分區業務組及矯正機關輔導其納保或辦理欠費分期繳納等措施。 
  • 問10、收容人入矯正機關前健保費用有欠繳情形,法務部是否會代繳?
    。答:
    一、在矯正機關接受刑之執行或保安處分、管訓處分,且執行期間逾2個月以上之收容人(4類3目收容人),其保險費由中央矯正主管機關補助。但不論係屬4類3目收容人或其他保險類別之收容人,其入矯正機關前之健保費欠費,法務部均不會代繳。
    二、4類3目收容人如因欠費遭鎖卡,健保署將於其入矯正機關後予以解卡,不致影響其入機關後使用健保醫療之權益。 
  • 問11、收容人於何種情況下可以戒護外醫?會通知家屬至醫院探視嗎?
    ◦答:
    一、收容人現罹疾病,在機關內經醫師診療,經診斷(依實際病情需要、醫護人員、醫療設備等因素)不能為適當醫治者,得由醫師開立建議轉診單,或由收容人提出自費外醫報告,經核可後戒送外醫。
    二、收容人住院或依病情需要時,機關會通知家屬前往探視。各項侵入性檢查、手術亦須家屬配合前往醫院,簽署同意書。
    三、探視家屬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並於規定接見時間內前往醫院探視。 
  • 問12、收容人戒護外醫住院,可否選擇看病時間與醫療院所呢?
    ◦答:
    一、按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規定,收容人戒護移送醫療院所就醫之時間及處所,由矯正機關依其就醫需求及安全管理之必要指定之;收容人不得自行指定。爰此,收容人如有戒護外醫需求,不論住院或門診,均係由機關指定就醫時間及處所。
    二、收容人戒護住院時,應優先安排其入住於戒護病房;無戒護病房時,以入住於健保病房為原則。醫院不得向收容對象收取病房費用差額。 
  • 問13、請問保外醫治條件及申請程序為何?
    ◦答:
    一、保外醫治之條件:
    (一)收容人現罹疾病,經醫師診斷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形,報請法務部矯正署許可保外醫治。
    (二)懷胎五個月以上或分娩後未滿二月者。
    (三)衰老或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者。
    二、程序分為一般保外醫治及緊急保外醫治,如下:
    (一)一般保外醫治:機關檢附診斷證明書等證明文件,陳報法務部矯正署,矯正署審核核准後,機關通知家屬至地檢署辦理具保手續。
    (二)緊急保外醫治:機關檢附疾病診斷書、病危通知書等證明文件(殘刑5年以內由機關首長決定,殘刑5年以上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先行核准),再函請地檢署依職權處分,核准後通知家屬至檢察署辦理具保手續,完成後再函報法務部矯正署核備。
    三、受刑人保外醫治條件、辦理程序及審查作業流程:
    (一)受刑人病況符合監獄行刑法第58條規定,且符合下列保外醫治審核參考基準各款情形之一者,監獄得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其保外醫治:
    1.罹患致死率高疾病,預料短期內將因而死亡。
    2.身心障礙嚴重,無法自理生活,在監難獲適當照護。
    3.病情嚴重必須長期監外住院治療。
    4.肢體障礙嚴重,必須長期在監外復健。
    5.病情複雜,難以控制,隨時有致死之危險。
    6.罹患法定傳染病,在監難以適當隔離治療。
    (二)機關辦理程序與審查:
    保外醫治為監獄行刑之處遇措施,尚非受刑人親屬得以申請之範疇。各矯正機關於陳報保外醫治前,須戒送受刑人至醫療機構就診或住院,取得相關證明文件(診斷書、病歷摘要),評估下列各種情形:
    1.病況危急性。
    2.治療期程。
    3.需照護密集程度。
    4.預後狀況。
    5.釋放後資源取得情形(如是否有親屬、社福機構可以照護或辦理具保)。
    6.再犯危險性。
    (三)綜合上開情形判斷是否符合監獄行刑法第58條之保外醫治構成要件。又除有緊急情形得由機關核准辦理先行保外醫治外,其餘依法均須由機關陳報「保外醫治報告表」,詳述其病症、必須保外醫治之理由、所犯罪名、刑期及殘餘刑期等資料,由監督機關(法務部矯正署)審核辦理。
    四、被告如在所內不能為適當醫治,報由院檢處理,並無保外醫治之問題。
  • 問14、保外醫治注意事項為何?
    ◦答:
    一、保外醫治受刑人應遵守事項如下:
    (一)於保外醫治期間保持善良品行,不得有違法犯紀之行為。
    (二)保外醫治期間屆滿或於病情穩定經通知返監執行時,依限至指定之機關報到,返監執行。
    (三)於保外醫治期間,不得擅離或更換指定之醫院,惟因病情需要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原執行監獄申請同意更換醫院。但情況急迫時,得先為之,並於7日內陳報原執行監獄備查。
    (四)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或恐嚇之行為。
    (五)於監獄訪察人員訪視時,就身體健康、就醫情況、居住地址及工作環境等提出報告,並提供醫院診斷證明書。
    (六)除維持日常生活及職業所必需外,未經監獄許可,不得從事與治療顯然無關之活動。
    (七)其他經監獄認為應遵守之事項。
    二、保外醫治受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監獄得報請廢止其保外醫治許可:
    (一)違反保外醫治應遵守事項。
    (二)於保外醫治期間另犯他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者。
    (三)無正當理由,未依醫囑住院或接受治療者。
    (四)其他有廢止保外醫治許可之必要者。
    三、監獄發現保外醫治受刑人有前項所列情形之一,將以書面方式通知保外醫治受刑人應於指定期日至地檢署報到返監執行。未依所定期日報到,監獄得報請廢止其保外醫治許可。
    四、保外醫治期間不計入刑期。未痊癒者,每月應檢附診斷證明書,由監獄視病情需要辦理展延。
    五、保外醫治期間,病情穩定或痊癒時,應立即向地檢署報到,返回機關執行殘餘刑期。 
  • 問15、保外醫治期間死亡,其家屬應辦事項為何?
    ◦答:
    一、收容人家屬應持死亡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之地檢署辦理交保金領回事宜。
    二、家屬應持死亡證明書前往矯正機關,辦理保外醫治死亡之查核程序以及除籍手續。 
  • 問16、收到機關公文告知應繳交醫療費用,要如何處理?
    ◦答:
    一、目前矯正機關內備有各類健保門診,但看診時仍需自費負擔掛號費及部分負擔。不具健保資格的收容人除公醫門診外,其餘醫療亦需自費,如收到相關催繳公文應依限繳納。
    二、家屬得將醫療費用以郵政匯票方式寄入或親至矯正機關接見室寄入現金予該收容人,俾利辦理相關醫療扣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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