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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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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接見相關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17
  • 資料點閱次數:3065

各類接見相關

  • 問1、收容人進入矯正機關後,何時可以辦理接見?
    ◦答:
    收容人(禁見收容人除外)於進入矯正機關,完成新收程序確認身分後,即可於規定接見辦理時間內辦理接見。
  • 問2、機關辦理接見的時間為何?連續假日或國定例假日可以接見嗎?
    。答:
    一、矯正機關辦理接見係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每年公告之「中華民國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之上班日辦理接見。
    二、原則上每月第1個星期日辦理假日接見。另連續假日或國定例假日不辦理接見。若遇春節連續假日,接見日期及時間將公告於機關網頁及接見室。
    三、外役監獄因工作時間及性質特殊,全年辦理接見;接見辦理時間由機關視工作情形自行訂定。
  • 問3、請問如何辦理接見,流程為何?
    ◦答:
    一、接見辦理流程:
    (一)至服務台抽取號碼牌及填寫接見寄物申請單。
    (二)持身分證明文件至登記接見室窗口辦理。
    (三)辦理送入金錢、物品登記及檢查。
    (四)準備身分證明文件等候接見(依梯次等候)。
    (五)窗口接見(行動電話應予關機,不得使用)。
    二、攜帶證件:國民身分證、汽機車駕照、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未領有國民身分證之5歲以上兒童)、護照或足資證明其身分之文件(須載有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住址、照片等資料);外籍人士應提出護照、居留證、入出境證明。另應攜帶足供辨識與收容人關係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被許可接見者,得攜帶未滿5歲之兒童。
  • 問4、如何查詢收容人是否收容在矯正機關或是否可以辦理接見?
    ◦答:
    一、矯正機關於收容人新收後,均會寄發「收容人入監(院、所、校)通知單」,告知接見、寄入郵包及相關規定,並提醒收容人家屬慎防詐騙電話。
    二、因個人資料保護法實施之故,查詢收容人是否在機關收容及可否辦理接見等訊息者,限收容人基本資料卡內登記之關係人或曾辦理接見之親友,且須核對身分資料審核無誤後,方可提供查詢。
  • 問5、進入矯正機關後,可以拒絕部分人士申請接見嗎?
    。答:
    一、收容人欲拒絕接見部分特定對象,得親自書寫報告,敘明拒絕接見事由,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機關即將此報告作為拒絕辦理接見之依據。
    二、收容人拒絕接見方式:
    (一) 收容人自行書寫報告申請拒絕部分特定對象,矯正機關會將收容人拒絕接見之人員名單交由接見室列入管控,遇被拒絕接見者至接見室辦理登記時,接見室承辦人員會告知申辦接見者,該收容人拒絕與其接見。
    (二) 收容人提帶至接見室時,若發現接見者為其欲拒絕接見之對象,可立即向主管反映並簽署「拒絕接見單」,該次接見即可取消。
  • 問6、機關拒絕或停止民眾接見之理由為何?
    ◦答:
    機關拒絕或停止接見之理由如下:
    一、收容人違反紀律,經機關核定停止接見,停止接見期間應拒絕接見之申請。
    二、收容人申請拒絕接見者。
    三、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者。
    四、有妨害機關紀律或影響管理秩序之虞者。
    五、酗酒或精神異常者。
    六、攜帶武器、危險器具或違禁物品者。
    七、冒名頂替他人者。另未經接見登記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登記者進入接見。
    八、有妨害收容人的利益時。
    九、行跡可疑者。
  • 問7、收容人身分類別不同,接見次數限制及對象分別為何?
    ◦答:
    一、第四級受刑人接見以每星期1次為原則(任1天);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接見1次或2次;第二級受刑人接見以每3日1次為原則;第一級受刑人接見次數不予限制,但不得影響監獄管理及監獄紀律;至於不適用累進處遇之其他受刑人,接見以每星期1次為原則。對象部分,第四級受刑人得准與其親屬接見。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在不妨害教化的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
    二、被告(除禁見者外)及民事被管收人每日得接見1次;對象並無限制。
    三、受觀察勒戒人每週得接見1次(任1天);對象除有特別理由經勒戒處所長官許可,得與其他人為之外,以配偶、直系血親為限。但有妨礙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或受觀察勒戒人之利益者,得禁止或限制之。
    四、受戒治人每週得接見1次(任1天);對象為最近親屬及家屬;於進入心理輔導期後,得與非親屬、家屬接見,但以有益於戒治處分之執行為限,且須報經機關首長許可,始得開放接見。
    五、受感化教育少年每週接見不得逾2次(任2天);對象為親友,但有妨礙感化(矯正)教育之執行或學生的利益者,得禁止之。
    六、收容少年接見次數不予限制,但不得影響機關之管理及紀律;對象為親友,但有礙於案情之調查與收容少年之利益者,得不許其接見。
    七、第四等受強制工作處分人接見以每週1次為原則(任1天);第三等受處分人每週接見1次至2次;第二等受處分人接見以每週2次(任2天)為原則;第一等受處分人接見次數不予限制,但不得影響機關管理及紀律。對象為受處分人之親友。
    八、保安處分受處分人每週接見不得逾二次(任2天)。對象為受處分人之親友,但如認為有妨害保安處分處所之紀律,或受處分人之利益者,機關得不予准許。
    九、以週計算者係指星期日起至星期六止。另以日計算者則包含國定例假日。
  • 問8、同居人或同性伴侶可以家屬身分與收容人接見嗎?
    。答:
    一、家屬係依民法第1123條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屬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二、證明家屬關係,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或由機關以調查資料認定。
    三、民眾如以收容人家屬身分前往矯正機關申辦接見,可檢具身分證或戶籍資料、雙方家長切結證明、同戶籍之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村鄰里長證明書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等,作為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經機關認定雙方關係後,即可以家屬身分辦理接見。
  • 問9、收容人離婚,前岳父母或前夫()是否可以陪同其婚生子女接見?
    ◦答:
    一、為維繫收容人親情網絡,促進家庭正向關係連結,收容人前配偶或曾具姻親關係之人陪同收容人子女申辦接見,機關得基於職權進行審核。但收容人拒絕接見者,不在此限。
    二、申辦接見者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另機關將查閱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備註欄位之記載,確定該子女之父母欄位,與前來辦理接見者雙方之關係,於確認關係無誤後,依權責准予辦理接見。
  • 問10、為何禁見被告不能接見?如何得知其解除禁見而去接見呢?
    ◦答:
    一、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如認為被告有因接見、通信而致其有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依檢察官之聲請或依職權命被告禁止接見、通信。但遇有急迫情形時,檢察官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並即時陳報法院核准。
    二、禁見被告如獲解除禁見,即可發受書信及辦理接見,被告可寄信或申請電話接見通知最近親屬或家屬至機關辦理接見。
  • 問11、家裡發生重大事情,可否另外申請接見?
    ◦答:
    收容人家裡如發生重大事情(如發生變故、家人病危或喪亡等),得申請電話接見;另家屬前往機關辦理接見時,可向機關說明事由,由機關酌情延長接見時間或增加接見次數。
  • 問12、夫妻在不同機關收容,是否可以接見?
    ◦答:
    一、為協助收容人重建家庭關係,彼此支持與接納,矯正機關已開放同囚配偶及直系血親與同在矯正機關收容之配偶及直系血親遠距接見。
    二、對象: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三、次數:每月1次,每次以30分鐘為限。
    四、辦理方式:在監(院、所、校)之收容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得分別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之矯正機關提出申請。另需6個月內無違規紀錄者,始可辦理。
    五、矯正機關內之收容人(含同囚之任一方)如有經檢察官、法官諭知禁止接見及通信或因違規停止接見者,不得申辦同囚遠距接見。
  • 問13、請問什麼是遠距接見?申辦時間及規定為何?
    ◦答:
    一、收容人配偶及親屬因故不便前往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辦理接見,可於其方便前往之矯正機關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例:住台北者,可就近至臺北看守所辦理),透過視訊設備辦理接見。
    二、申請對象: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
    三、收容人每星期得應親屬之申請,接受遠距接見1次,每次以30分鐘為限。
    四、接見時間:週一至週五每日下午2時至4時30分,每次可申請一個時段(半小時)。
    五、程序及方式:
    (一)首次辦理者,須備有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及申請單(可向矯正機關索取),在預訂辦理遠距接見之一週前,連同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以掛號郵寄或傳真申請等方式,向收容人所在機關申辦遠距接見;已辦理過遠距接見成功者,可以電話預約專線(02-23890810)、矯正署便民服務入口網預約接見(網址為https://service.mjac.moj.gov.tw/MBLPWEB/Home/Index?ReturnUrl=%2fMBLPWEB%2f)或以電話直接向矯正機關申辦即可。
    (二)收容人所在機關於排定時程後會以電話通知申請人;申請人亦可於申請接見日之前一日以電話查詢。
    (三)遠距接見核准後,申請人應依排定接見時間,持身分證明文件親至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填具遠距接見登記單,請審核後即可辦理遠距接見。
    (四)申請人因故無法完成遠距接見,請以電話聯繫取消接見;如未依排定時間辦理遠距接見達3次者,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得停止其申辦遠距接見3個月。
    六、收容人經檢察官、法官諭知禁止接見及通信,或因違規停止接見者,不得接受遠距接見。
    七、申辦遠距接見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得拒絕之: (1)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者。(2)形跡可疑者。(3)酗酒或精神狀況有異者。另未經辦理登記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登記者與收容人接見。
    八、目前各地矯正機關均已配置遠距接見設備,歡迎多加使用。
  • 問14、請問什麼是電話接見,相關規定為何?
    ◦答:
    一、電話接見係為便利矯正機關收容人因特殊情事,急需與最近親屬或家屬聯繫,得以電話接見解決其困難。
    二、申請電話接見之理由如下:
    (一)收容人或其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現罹重大疾病者。
    (二)家庭遭受天然災害或重大變故者。
    (三)收容人最近親屬或家屬因遠道、年邁體衰、殘障、年幼、貧困無法前來接見者。
    (四)收容人有其他緊急情形,須即時與最近親屬或家屬聯繫解決者。
    三、電話接見時間自上午9時至11時,下午2時至4時。但有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每次通話不得逾6分鐘,其情形特殊經長官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通話內容應以申請有關事項為限。交談時,不得使用暗語或隱語。外國籍者得使用所屬國或國際通用之語言。
    六、使用電話費用由收容人或受話者負擔。
  • 問15、請問要接見收容人,可以事先預約嗎?
    ◦答:
    一、為縮短收容人配偶、家屬或親屬辦理接見時現場等候之時間,矯正機關可接受預約接見。
    二、電話預約接見專線為02-23890810,另矯正署便民服務入口網預約接見(網址為https://service.mjac.moj.gov.tw/MBLPWEB/Home/Index?ReturnUrl=%2fMBLPWEB%2f),以上系統可預約一般接見及遠距接見。
    三、現場預約接見可於完成接見登記後,預約下次接見時間。
  • 問16、如何辦理電話或網路預約接見?
    ◦答:
    一、電話預約接見專線號碼為02- 23890810,請依語音系統操作指示進行即可。另網路預約請登入法務部矯正署便民服務入口網預約接見(網址為https://service.mjac.moj.gov.tw/MBLPWEB/Home/Index?ReturnUrl=%2fMBLPWEB%2f)申辦。
    二、申請對象:以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且曾至矯正機關辦理一般接見1次以上或曾辦過遠距接見者。
    三、預約時間:預約接見日之前7日0時起至前2日下午15時止,但截止日若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則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前一日截止。
    四、完成預約手續者,可於接見前一日以前揭電話或網址確認是否預約成功。
    五、申請人無法於預約日期及時段辦理接見者,至遲應於預約接見日之前2日下午15時前以網路或電話取消預約。如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應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前1日取消預約。
    六、預約接見服務不適用假日接見、春節及國定例假日。
    七、完成預約手續者,請於預約接見時間前30分鐘,持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駕照,外國人請持居留證或護照),辦理報到登記手續後,依申請之時段辦理接見。
    八、預約接見申請人應完成該次接見後,始得辦理下一次預約登記。
    九、辦理預約接見時應以真實身分登錄,經查有偽造(謊報)身分者,取消使用此項服務之資格。另申請人未依預約時間完成該次接見,6個月內逾(含)2次者,自最近1次預約接見日起3個月內暫停受理預約。
  • 問17、如何辦理現場預約接見?
    ◦答:
    一、對象:以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為限。
    二、現場預約接見申請時間,自該接見日起二週內為限,且應完成當日接見登記後,始得預約下一次接見辦理時間。
    三、現場預約接見完成後,機關得提供預約接見完成單作為憑證,另申請人應於預約接見時間30分鐘前,持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至收容人所在矯正機關辦理報到登記手續。
    四、申請人無法於預約日期及時段前往機關辦理接見者,至遲應於預約接見日之前1日16時前以電話取消預約,如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應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前一日取消預約。
    五、申請人未依預約時間完成該次接見,6個月內逾(含)2次者,自最近1次預約接見日起3個月內暫停受理現場預約。
    六、現場預約接見不適用於每月第一星期之假日接見、春節或國定例假日之接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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