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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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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受書信相關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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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受書信相關

  • 問1、進入矯正機關後,何時可以發受書信?
    ◦答:
    一、收容人進入矯正機關後,除禁止接見收容人外,於完成新收程序,配入場舍後即可發受書信。
    二、發受書信應使用國字,不得使用符號及暗語。但盲啞之收容人得使用點字;外國籍或無國籍之收容人,得使用所屬國或國際通用文字。
  • 問2、請問各類收容人寄發書信規定為何?
    ◦答:
    一、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寄發書信1次(任1天)。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寄發書信2次。第二級受刑人每3日寄發書信1次。第一級受刑人每日得寄發書信。對象部分,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親屬發受書信。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發受書信。
    二、被告及民事管收人對象為任何人,但有特別理由時,法院或檢察官得限制被告僅得與最近親屬及家屬發受書信。
    三、受戒治人得與最近親屬、家屬發受書信;於進入心理輔導期後,受戒治人得與非親屬、家屬發受書信,但以有益於其戒治處分之執行為限,且須報經機關首長許可。
    四、受觀察勒戒人發受書信對象以配偶、直系血親為限。但有特別理由經勒戒處所長官許可,得與其他人為之。惟如有妨礙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或受觀察勒戒人之利益者,得禁止或限制。
    五、收容少年寄發書信對象為親友。
    六、感化教育少年及少年矯正學校學生寄發書信對象為親友,但有妨礙感化(矯正)教育之執行或學生之利益者,得禁止之。
    七、保安處分受處分人及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寄發書信對象為親友。第四等受處分人每週得寄發書信1次至2次。第三等受處分人每週寄發書信2次至3次。第二等受處分人每週寄發書信3次至4次。第一等受處分人每日得寄發書信。
  • 問3、同居人或同性伴侶可以家屬身分與收容人通信嗎?
    ◦答:
    一、家屬係依民法第1123條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屬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二、證明家屬關係,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或由機關以調查資料認定。
    三、民眾如以家屬身分與收容人發受書信,可檢具雙方家長切結證明、同戶籍之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村鄰里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等,作為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經機關認定關係後,即可以家屬身分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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