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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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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與技訓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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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與技訓

  • 問1、收容人在矯正機關內是否需要作業?作業項目有哪些?
    ◦答:
    一、監獄作業,以訓練受刑人謀生技能,養成勤勞習慣,陶冶身心為目的。目前除法令別有規定或罹疾病、或基於戒護安全,或因教化之理由者外,受刑人一律參加作業。另被告係依其意願作業。至於收容少年、學生、受觀察勒戒人及受戒治人等,則依其處遇需要,從事適當之作業、習藝或技能訓練。
    二、作業類別區分為自營作業、承攬委託加工、視同作業等3類:
    (一)自營作業是由矯正機關依其特性發展具技術性及效益之作業項目,從自購原料、機具設備,到從事生產製造及行銷,均以自給自足、永續發展之理念營運,並以「矯正出品.實在安心」為發展主軸。
    (二)委託(承攬)勞務作業是由外界廠商委託矯正機關承製或代工產品,一般多以委託加工作業稱之。由於必須在矯正目的、機關安全及外界廠商需求間取得平衡,因此多為簡易、且無戒護安全顧慮之作業項目,有助受刑人養成勤勞習慣、陶冶身心。
    (三)視同作業是由受刑人協助機關內炊事、打掃、看護及其他日常勞務等作業,維持機關日常清潔及運作。
  • 問2、作業有領薪水嗎?勞作金(薪水)是否可自由動支?
    ◦答:
    一、凡參加作業(含自營作業、委託勞務作業及視同作業)之收容人,每月均能依其作業收入、作業行狀及作業成績表現,獲得勞作金。
    二、受刑人為增進本身營養,得就其每月應得之勞作金項下報准動用。另第四級、第三級、第二級、第一級受刑人得准其於每月所得作業勞作金五分之一、四分之一、三分之一、二分之一範圍內,自由使用。
    三、其餘非自由使用部分則由矯正機關協助儲蓄,於出監(所)時發還,做為日後更生之用。
  • 問3、收容人可以參加技能訓練嗎?能否取得證照?
    ◦答:
    一、矯正機關對於收容人之技能訓練非常重視,其目的是使收容人學得一技之長,出矯正機關後易於就業,因此收容人是可以依志趣參加技能訓練。
    二、各矯正機關對於參加各職類技能訓練收容人,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其遴選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近一年內無違規紀錄或違規情節輕微經酌免處分,且無另案未決者。
    (二)身體健康無精神疾病者。
    (三)結訓後二年內合於報請假釋(免訓、停止執行)要件或期滿出矯正機關者。但有特殊情形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非隔離犯者。
    三、矯正機關收容人之技能訓練分為考取證照技訓班及短期技訓班,如收容人參加考取證照技訓班,結訓後經參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訓局舉辦之技能檢定合格,可取得證照。
  • 問4、機關是否有辦理就業宣導或職業介紹?
    ◦答:
    一、各矯正機關每月邀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或縣市政府就業服務機構或更生保護會各分會人員,蒞監辦理促進就業課程,提供即將出監之收容人就業資訊、職業介紹宣導及就業輔導,以熟悉就業與職訓相關資訊,並配合勞動部「一案到底」就業服務,依出監收容人意願以轉介單轉介公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俾利出獄後,謀職就業能無縫接軌。
    二、更生人離開矯正機關後可攜帶出監(院、所、校)證明,至戶籍所在地之更生保護會尋求協助,或親臨各地就業服務站櫃台或上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網站,申請就業媒合、查詢職業技能訓練班別等,對於另想創業者,亦可向戶籍所在地之更生保護會尋求資源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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