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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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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眷屬同住相關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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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眷屬同住相關

  • 問1、一般與眷屬同住之規定為何?
    ◦答:
    一、受刑人於執行期間,行狀善良,得准其於一定期間內與直系血親、配偶在指定之處所(懇親宿舍)同住。
    二、對象:各監獄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及外役監受刑人。
    三、要件:申請與眷屬同住之受刑人,須最近一個月之成績分數在9分以上,且未受停止戶外活動之懲罰者。
    四、期間:一級受刑人及外役監受刑人,經核准與眷屬同住者,以每月1次,每次不逾7日為原則;但有特殊事由者,經監務委員會決議,每次得准延長1日至3日。
    五、申請程序:符合條件之受刑人申請與眷同住應檢附同住眷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保證書、眷屬相片。機關對申請者確實審查,並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後,辦理與眷同住。
  • 問2、辦理與眷屬同住需要攜帶什麼文件?有何注意事項?
    ◦答:
    一、本國籍眷屬務必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其身分之證件,外籍眷屬務必攜帶居留證、護照或其他附有照片足以證明眷屬身分之證件,並於指定之日期及時間內,到受刑人執行機關辦理與眷屬同住事宜。
    二、注意事項
    (一)宿舍內設備應妥為保管,離開宿舍時,並應負責點交管理人員,如有損壞或短少,應照價賠償。
    (二)出入宿舍,應遵守啟閉時間。
    (三)受刑人應按照作息時間工作休息。
    (四)宿舍內,不得有吸菸、賭博、飲酒或其他不正當之行為。
    (五)居住不得持有違禁物品,私有財物應自行檢點保管。
    (六)同住期間屆滿,應即按時離開宿舍,不得藉故拖延。
    (七)與受刑人同住之眷屬,應自備飲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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