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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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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離)婚相關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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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離)婚相關

  • 問1、請問男()友在矯正機關內收容,可以辦理結婚嗎?
    ◦答:
    一、96年5月23日修正之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改採登記結婚,因此,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無須在監內辦理結婚。
    二、為完善收容人結婚制度,可由收容人提出報告申請並檢附男女雙方身分證影本各乙份,經核准後辦理,機關將通知其家屬(長),並協助戶政機關完成相關手續。
    三、申請方式,結婚當事人因收容在矯正機關之特殊情事,無法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另一方當事人(未在矯正機關者)可攜帶相關文件逕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或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預約申請登記日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派員或商請矯正機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協助至該矯正機關,查實結婚當事人表達結婚意思後攜回相關文件,辦妥結婚登記。(結婚登記日為生效日)
    四、相關文件為結婚證書(應註明結婚地點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簽名或蓋章)、當事人雙方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外國人憑居留證或護照)、印章(或簽名)、另當事人應備妥一年內彩色照片一張。
  • 問2、夫()因犯罪被判刑入監執行,要與其離婚,如何提出申請?
    ◦答:
    一、夫妻有一方因犯罪被判處徒刑六個月以上者,另一方可向法院提出訴請離婚之訴訟。
    二、收容人與配偶協議離婚後,由收容人填寫正式(經機關長官簽核)報告單述明離婚意旨,另申請在監(院、所、校)證明,並填寫離婚協議書與委託證明書。上述資料完備後,收容人配偶可持資料至戶籍所在地之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三、另亦可至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並說明夫(妻)在某矯正機關執行,戶政人員會與該矯正機關之戶政事務所聯繫,委請代辦離婚手續。另戶政事務所會行文請矯正機關配合辦理,並提供辦理離婚手續的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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