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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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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服務導覽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0
  • 資料點閱次數:2169
政府資訊公開服務導覽

 

一、為提供民眾公平公開獲得政府資訊權利,本所依據 政府資訊公開法,提供公開政府資訊窗口如下:

1. 「法律、解釋彙編及宣導參考文件」提供政府資訊公開法解釋彙編及宣導參考文件,協助民眾瞭解本法。

2. 「申請規定與表單下載」 : 列出申請政府資訊作業相關規定與表單。

3. 「應主動公開政府資訊」: 本所於網站公開之政府資訊如下:

  • 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公佈於本所網站首頁及機關簡介網頁單元。

  • 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提供最近三年度之提升服務品質執行計畫及機關工作計畫;業務統計方面則提供收容情形及業務統計資訊。

  • 預算及決算書:提供自94年起公務預算歲出、入預決算表。

  • 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提供標資訊,廠商如需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申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

二、如果您對政府資訊公開法並不熟悉,建議您先閱讀 「法律、解釋彙編及宣導參考文件」 下之 「政府資訊公開法逐條說明」 或 「 政府資訊公開問答暨解釋彙編 」 ,瞭解您的權益。

三、本所政府資訊公開服務的範圍 

  本服務園地為便利民眾取得政府資訊,雙管齊下:除規定民眾依法可向政府申請提供,並規定政府機關主動公開之資訊範圍。

首先,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政府 必須主動適時公開的資訊內容 ,以免這些與民眾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過時,影響民眾權益。這些主動公開資訊多半會以政府網站、政府公報、記者會、說明會等形式或其他公開陳列方式提供。本所以網站為公開管道之一,另配合公開陳列等方式進行。

  其次,如不在主動公開範圍之資訊,只要不違反國家機密、民眾個人權益,均可 書面向政府申請提供 ,各政府機關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訂定相關的服務申辦程序,民眾按規定提出申請即可。

公開法規定應主動公開政府資訊項目 公開項目說明 本所資訊公開情形
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一、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及 法規命令: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57 條規定之法規命令發布程序辦理,即登載於行政院公報,並送立法院查照。
二、條約、 對外關係文書: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以刊載於政府 機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 方式辦理。
本所主管法規
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此為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之行政規則。 本所目前無此方面之資訊,故無主動公開之問題。
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配合資訊化之趨勢,將本所之 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等資訊,於本所全球資訊網頁揭示清楚。 公佈於本所網站首頁組織架構與業務簡介機關位置圖連絡方式網頁單元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本於業務權責及執行考量,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8 條第 1 項諸款規定,決定妥適之公開方式。 本所目前無此方面之資訊,故無主動公開之問題。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一、施政計畫:提供服務品質執行計畫。
二、業務統計:以上網或刊載於出版品方式辦理。
三、關於研究報告 ( 如編列預算委託學者專家進行之報告、員工之出國考察報告等 ) 部分除按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頒行相關規定(例如: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辦理外,本於業務權責及執行考量,自行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8 條第 1 項諸款規定,決定妥適之公開方式。
一、提供行政院施政方針與報告、 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家發展計畫、 法務部施政計畫
二、業務統計方面提供收容情形資訊。
三、研究報告
六、預算及決算書。 除主計處另為統一規定外,仍由會計室公開陳列於該室之方式辦理。 提供公務歲入出預算表決算表相關資訊。
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一、請願之處理結果,不論有無成案,適時公布於本所網站。
二、訴願之決定,適時公布於本所網站。
本所目前無請願及訴願方面之資訊,故無主動公開之問題。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關於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由總務科提供廠商查閱服務。 本所網頁提供招標資訊 ,廠商如需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申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
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本所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提供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資料資訊。
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本所非合議制機關 無主動公開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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