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服務業務說明--金錢與物品領回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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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錢與物品領回
壹、收容人申請由親友領回保管金錢
一、收容人申請親友領回保管親金錢,須先陳報核准並敍明領回事由、用途,報告應詳填收容人之姓名、案號、呼號、領回金錢數量、代領人姓名、地址、與收容人之關係。
二、代領人攜帶相關證明文件(證明文件留存),證明與收容人之關係。
三、由物品保管人員當面點清並由代領人確認未經拆封無誤後,由代領人於金錢支出簿上簽名蓋章,以示領回 。
貳、收容人申請由親友領回保管之物品
一、收容人申請親友領回保管物品,須先陳報核准並敍明領回事由、用途,報告應詳填收容人之姓名、案號、呼號、領回物品名稱、數量、代領人姓名、地址、與收容人之關係。
二、代領人攜帶相關證明文件(證明文件留存),證明與收容人之關係。
三、由物品保管人員當面點清並由代領人確認未經拆封無誤後,由代領人於保管分戶卡上簽名蓋章,以示領回。
參、本所收容人申請領回保管物品
本所收容人申請領回保管物品,除特殊原因經陳報所長核可者外,一律不准申請領回其保管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