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服務業務說明--發受書信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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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受書信
壹、次數及對象
收容人進入矯正機關後,除禁止接見收容人外,於完成新收程序,配入場舍後即可發受書信,其對象與次數說明如下:
一、 分監受刑人:
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親屬發受書信。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發受書信。
另寄發書信次數說明如下:
(一)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寄發書信1次(任1天)。
(二) 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寄發書信2次。
(三) 第二級受刑人每3日寄發書信1次。
(四) 第一級受刑人每日得寄發書信。
二、 被告及民事被管收人:
一般被告及民事被管收人對象為任何人,但有特別理由時,法院或檢察官得限制被告僅得與最近親屬及家屬發受書信。
三、受觀察勒戒人:
對象以配偶、直系血親為限。但有特別理由經勒戒處所長官許可,得與其他人為之。惟如有妨礙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或受觀察勒戒人之利益者,得禁止或限制。
四、 收容少年:
寄發書信對象為親友。
貳、注意事項
發受書信應使用國字,不得使用符號及暗語。但盲啞之收容人得使用點字;外國籍或無國籍之收容人,得使用所屬國或國際通用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