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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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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務業務說明--金錢與物品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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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0-08-12
  • 資料點閱次數:5575
證明文件申請_綠色    金錢與物品領回_藍色    發受書信_綠色    衛生醫療_綠色 

金錢與物品領回

壹、收容人申請由親友領回保管金錢

一、收容人申請親友領回保管親金錢,須先陳報核准並敍明領回事由、用途,報告應詳填收容人之姓名、案號、呼號、領回金錢數量、代領人姓名、地址、與收容人之關係。

二、代領人攜帶相關證明文件(證明文件留存),證明與收容人之關係。

三、由物品保管人員當面點清並由代領人確認未經拆封無誤後,由代領人於金錢支出簿上簽名蓋章,以示領回 。

 

貳、收容人申請由親友領回保管之物品

一、收容人申請親友領回保管物品,須先陳報核准並敍明領回事由、用途,報告應詳填收容人之姓名、案號、呼號、領回物品名稱、數量、代領人姓名、地址、與收容人之關係。

二、代領人攜帶相關證明文件(證明文件留存),證明與收容人之關係。

三、由物品保管人員當面點清並由代領人確認未經拆封無誤後,由代領人於保管分戶卡上簽名蓋章,以示領回。

 

參、本所收容人申請領回保管物品

本所收容人申請領回保管物品,除特殊原因經陳報所長核可者外,一律不准申請領回其保管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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