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項接見業務說明--彈性調整接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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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接見 ★遠距接見 ★預約接見 ★彈性調整接見 ★通訊設備接見 ★接見注意相關事項 ★律師(辯護人)接見需知
彈性調整接見
壹、定義:
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監獄認有必要時,依相關法規核准放寬對象限制、調整場所、延長時間、增加次數或人數之接見。
貳、辦理要件:
一、基於管理事由:
1.監獄基於戒護安全之考量,認有調整辦理接見之必要時。
2.受刑人有身心障礙、罹患疾病或行動不便之情形,不適於在一般接見場所辦理隔窗接見時。
二、基於教化輔導事由:
1.監獄基於協助受刑人身心調適、情緒穩定之需求,認有調整辦理接見之必要時。
2.為修復、調整、改變受刑人之認知、行為或關係,得經由接見人提供協助時。
三、受刑人個人重大事故:
1.受刑人因故受傷,接見人得予以撫慰時。
2.受刑人遇有親職教養、財產繼承、子女監護或其他特殊事由,需與接見人協商解決時。
四、 其他事由:
1.受刑人之最近親屬、家屬喪亡,或生命、健康遭遇危急狀況時。
2.受刑人家中遭受重大災害時。
3.受刑人之最近親屬或家屬旅居境外返臺探視,時程緊迫時。
4.接見人有身心障礙、罹患疾病或行動不便之情形,不適於在一般接見場所辦理隔窗接見時。
5.受刑人與接見人溝通有語言翻譯需求、需以書寫或其他替代方式之必要時。
6.受刑人有接受法律扶助、諮詢或進行修復式司法之需要時。
參、申請程序:
由接見人或受刑人填寫彈性調整接見申請單並載明具體事由,向監獄指定服務窗口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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