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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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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接見業務說明--遠距接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1-13
  • 資料點閱次數:7241

★一般接見    ★遠距接見    ★預約接見    ★彈性調整接見    ★通訊設備接見    ★接見注意相關事項    ★律師(辯護人)接見需知

遠距接見

接見時間

一、 收容人配偶及親屬因故不便前往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辦理接見,可於其方便前往之矯正機關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例:住台北者,可就近至臺北看守所辦理),透過視訊設備辦理接見。

二、 申請對象: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

三、收容人每星期得應親屬之申請,接受遠距接見1次,每次以30分鐘為限。


接見時間 

週一至週五週一至週五每日下午2時至4時30分,每次可申請一個時段(半小時)。

 

接見登記 

一、首次辦理者,須備有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及申請單(申請單可至本所接見服務台索取或點選下方連結下載),在預訂辦理遠距接見之一週前,連同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以掛號郵寄或傳真申請等方式,向收容人所在機關申辦遠距接見;已辦理過遠距接見成功者,可以電話預約專線(02-23890810)、矯正機關預約接見登記網預約(網址為https://service.mjac.moj.gov.tw)或以電話直接向矯正機關申辦即可。

二、收容人所在機關於排定時程後會以電話通知申請人;申請人亦可於申請接見日之前一日以電話查詢。

 

三、遠距接見核准後,申請人應依排定接見時間,持身分證明文件親至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填具遠距接見登記單,請審核後即可辦理遠距接見。

 

四、申請人因故無法完成遠距接見,請以電話聯繫取消接見;如未依排定時間辦理遠距接見達3次者,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得停止其申辦遠距接見3個月。


注意事項 

一、收容人經檢察官、法官諭知禁止接見及通信,或因違規停止接見者,不得接受遠距接見。

二、申辦遠距接見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得拒絕之:
(1)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者。
(2)形跡可疑者。
(3)酗酒或精神狀況有異者。另未經辦理登記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登記者與收容人接見。

三、目前各地矯正機關均已配置遠距接見設備,歡迎多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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