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項接見業務說明--律師、辯護人接見須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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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接見 ★遠距接見 ★預約接見 ★彈性調整接見 ★通訊設備接見 ★接見注意相關事項 ★律師(辯護人)接見需知
一、律師接見之律師指:
民事訴訟代理人、行政訴訟代理人、矯正機關申訴或複審案件代理人、洽談委任事宜之律師。
二、 辯護人接見之辯護人指:
刑事被告選任之律師、審判中經審判長所指定之公設辯護人或律師、非律師但經審判長許可為辯護人者。
三、申請方式:
律師、辯護人接見分成現場辦理、預約申請兩種,惟因本機關場地狹小、收容人眾多,故目前仍以現場辦理為主,電話預約為輔。
(一) 現場辦理:
請於上班日之上午08:30時至11:00時及下午13:30時至16:00時,攜帶應備文件至本機關總務科提出申請。
(二) 電話預約:
1.已曾與該被申請者為律師、辯護人接見且獄政系統上留有資料者為限。
2. 自前1日之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6:00以電話(總務科名籍05-3623877)提出申請。
3.申請人應於預約接見前10分鐘,持相關文件於本機關辦理登記,其餘程序與當日申請接見相同。
四、應備文件:
1.辯護人:應繳驗律師證及刑事委任狀(前開委任狀僅需於第一次辦理接見時繳驗);如係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完成委任之非律師人員,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證件及委任狀。
2.律師(代理人):應繳驗律師證及民事、行政等案件之委任狀(前開委任狀僅需於第一次辦理接見時繳驗);如係依各類訴訟規定完成委任之非律師人員,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證件及委任狀。
3.洽談委任之律師:除繳驗律師證外,並應出示洽談委任事宜之相關文件,例如待簽署之委任文書或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之接案通知等。
4.學習律師:學習律師隨同律師、辯護人辦理接見時,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文件。
5.辯護人以外之律師申請接見羈押禁見被告,應繳驗律師證及相關委任文書,俾利矯正機關將前開文件傳真報請禁見案件繫屬院檢同意;另,辯護人以外之律師亦可自行向前開繫屬院檢提出申請,於辦理接見時再將繫屬機關同意之證明文件,提供予矯正機關查驗。
五、機關單一窗口連絡方式:
總務科名籍,連絡電話:05-3623889#205、#206。
六、注意事項:
1.與訴訟無關之食物或其他物品,應循一般送入物品管道,禁止於律師、辯護人接見時攜入。
2.接見時,不得使用通訊、錄影或錄音器材。
3.不得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