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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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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接見業務說明-接見注意相關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2-06
  • 資料點閱次數:2742

★一般接見    ★遠距接見    ★預約接見    ★彈性調整接見    ★通訊設備接見    ★接見注意相關事項    ★律師(辯護人)接見需知

接見注意相關事項

  依法務部109年7月13日法矯字第10904004920號函規定

本所辦理接見相關事項規定如下:

1、收容人之接見對象,除法規另有規定或依其意願拒絕外,機關不得限制或禁止。

2、機關應於平日辦理接見;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之接見,得由機關斟酌情形辦理之。

3、接見應於接見室為之。但因患病或於管理教化上之必要,得准於適當處所行之。

4、接見,每次不得逾3人。被許可接見者,得攜帶未滿12歲之兒童,不計入前項人數限制。

5、機關對收容人之接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監看並以錄影、錄音方式記錄之,其內容不得違法利用。有事實足認有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之虞者,機關得於收容人接見時聽聞或於接見後檢視錄影、錄音內容。

6、接見過程中發現有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時,戒護人員得中止其接見,並以書面載明事由。與收容人接見者不得使用通訊、錄影或錄音器材;違者,得依前項中止接見規定辦理。

7、不適用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受刑人,監獄以不限制或禁止其接見對象為原則。

8、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之接見,機關得斟酌情形辦理之。為便利無法於平日辦理接見之民眾,各機關每月應擇定至少1日國定例假日辦理接見(亦可於不同國定例假日分2次半日辦理),並預先以適當方式使收容人知悉並對外公開。

9、如遇民眾攜帶未滿12歲之兒童,囿於一般接見窗口空間及設備限制,致其等無法於同梯次辦理接見者,機關仍得以增加接見次數,或調整於其他適當處所接見等方式因應。

10、機關基於管理、教化或生活輔導、收容人個人重大事故或其他事由,認為必要時,機關長官得准收容人於機關內指定處所辦理接見,並酌予調整接見場所、時間、次數及人數之限制。機關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調整接見辦理方式之需要時,填寫「彈性調整接見登錄單」載明具體事由,經機關首長核准並填寫核准理由後,始得辦理:

(1)收容人家中發生變故或有其他特殊情事。

(2)收容人或接見人身心障礙、罹病或行動不便。

(3)收容人與接見人溝通有語言翻譯、改以書寫或以其他替代方式之必要。

(4)機關因管理、教化或生活輔導需要,須請接見人協助。

(5)其他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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